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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邮总公司与广东三才广告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9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路X号九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小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发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广东三才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三才公司)起诉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发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三才公司以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邮册、邮折、明信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中国集邮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集邮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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