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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某,外号“小害”,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事,2009年8月27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全某某和王军涛、姚雪渊(二人已判刑)、王旭(又名王某,已死亡)四人预谋以外地货车轧过飞石打烂车玻璃为由,来敲诈外地货车司机钱财。四人先在上九公路X路口处发现一辆外地红色大货车驶过,随后王旭等人就驾驶桑塔纳轿车追赶,在逼停货车后,王旭上前以货车轧起飞石打烂小车玻璃为由强行索要货车司机200元钱。之后四人在体育场路口又发现一辆内蒙古的红色大货车(车牌号为:蒙x挂),然后四人又想以同样的方法敲诈该车司机,该车司机纪××发现后没有停车,同时让坐在车内的妻子张××打“110”电话报警。王旭驾车追赶货车,并辱骂威胁货车司机,后撵至上集镇X村附近时,王旭超过大货车把小车停放在路上,王军涛先下车拦车,王旭、姚雪渊随后也下车,后王旭打开前车门下车拦车时,被超车的大货车撞死。被告人全某某于2010年1月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廖廓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纪××陈述,证人王军涛、姚雪渊、张×、杨××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公安机关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伙同他人追逐、拦截正在运营的货车,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0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黄某慧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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