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出版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景轩,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诉中国电影出版社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以双方已达成某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负担877.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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