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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诉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12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11263号

原告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清某某,石家庄航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石家庄航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发展大厦E区X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1月5日受理原告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诉被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提交证据表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故本院于2005年1月21日做出裁定中止了本案诉讼。之后,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撤回对被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审判员刘勇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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