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X号佳境天城A座(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02。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科奇公司(x,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34街西X号(x#x,x,NY,x,x)。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诉被告科奇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1999年5月5日、2003年3月17日注册域名x.com.cn、x.cn(简称为争议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被告于2006年3月针对上述域名以原告为被投诉人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将原告持有的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2006年7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程序正式开始通知。被告的投诉行为使得原告的域名被锁定,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于x.com.cn和x.cn的域名权利。
经审理查明:
1999年5月5日,国网公司注册了域名x.com.cn,有效期至2007年5月5日。2003年3月17日,国网公司注册了域名x.cn,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上述两域名的注册人现在仍为国网公司。
2006年3月,科奇公司就上述两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请求将上述域名转移给科奇公司。2006年7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国网公司发出域名争议案-程序开始通知。
上述事实,有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域名争议案-程序开始通知、投诉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现在仍为原告,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变更、撤销其注册人身份之前,其仍然系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尚享有权利的争议域名之域名权利,该起诉及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科奇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告科奇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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