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荷兰)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C座四层X号。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荷兰)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x.V.),住所地荷兰阿某斯特丹市x罗金X号(x,x,x)。

法定代表人阿某某,卢克•吉恩•爱多阿某(x,x)。

委托代理人扬道兴,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东方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智慧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某,被上诉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扬道兴、刘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智慧东方公司于2001年4月4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x.com.cn域名,并于2003年3月17日将其升级为x.cn。

x商标由吉丝•莱斯BV(x)于1998年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x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F1图形商标由吉丝•莱斯BV(x)于1999年4月7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证号为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2002年7月24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2005年5月25日,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就涉案两域名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智慧东方公司将两域名转移给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2005)中国贸仲域裁字第X号裁决,支持了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智慧东方公司注册诉争域名的行为应视为有商业目的,且诉争域名的主要部分“f1”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F1”注册商标相近似。在一级方程式公司所有的“F1”和“x”注册商标的类别中涵盖了“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而智慧东方公司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也提供了组织包括一级方程式赛车在内的体育竞赛。智慧东方公司在诉争域名的网页上发表、链接大量有关一级方程式赛车的内容、信息,是故意造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势必会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智慧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慧东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确认智慧东方公司享有对x.com.cn、x.cn两域名的权利。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级方程式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并未公证,不具真实性和证明的效力。智慧东方公司是善意注册且合理使用诉争两域名。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智慧东方公司注册并使用诉争x.com.cn、x.cn两域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级方程式公司不享有诉争域名的在先权利,其商标权不应得到过度的保护,且作为域名的“f1”与作为图形商标的“F1”并不混淆性地相似。

一级方程式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4日,智慧东方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x.com.cn域名,并于2003年3月17日将其升级为x.cn。

1998年1月7日,吉丝•莱斯BV在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注册证号为x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制作,为体育赛事提供娱乐设备。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1月6日。

1999年4月7日,吉丝•莱斯BV在商标局注册了F1图形商标,注册证号为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4月6日。此后,吉丝•莱斯BV分别将x商标和F1图形商标在多个类别注册。

2002年7月24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2005年5月25日,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就诉争两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智慧东方公司将两域名转移给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该中心作出(2005)中国贸仲域裁字第X号裁决,支持了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请求。之后,智慧东方公司以其注册行为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之处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停止侵犯其对x.com.cn和x.cn两域名享有的权利。

另查,2004年6月21日和2005年4月11日,商标局分别作出(2004)商标异议裁定书x号和(2005)商标异议裁定书x号,均认定注册并使用在“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服务项目上的x商标为驰名商标。

智慧东方公司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投资咨询等。

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为证明智慧东方公司对本案诉争的两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上述两域名的网页打印件。打印件载明,上述两域名网页均有链接到搜狐、新浪、网易、TOM和CCTV网站的图标,链接内容标题均与F1赛车内容有关。智慧东方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网页经过技术处理,内容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智慧东方公司为证明其对诉争域名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并具备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3至16。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认为,证据3至证据13均证明智慧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某的个人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4和15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智慧东方公司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第x号、x号注册商标证书,诉争域名网页打印件、x.com域名和x.com域名注册查询结果、诉争域名网站建设合同及网站小样、(2005)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33裁决书、(2004)第x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和(2005)第x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系涉案“F1”图形以及“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故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关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使用涉案两域名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经将一级方程式公司“F1”图形以及“x”注册商标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的“x.com.cn”和“x.cn”两域名相比对,“f1”作为智慧东方公司注册域名的主要部分已构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F1”图形商标的近似。此外,虽然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交的诉争两域名的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智慧东方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智慧东方公司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故本院对一级方程式公司提交的该网页打印件予以采信。智慧东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3至16,由于均不能证明其对诉争域名系合理使用,故对该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由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交该两网页打印件均有链接到搜狐、新浪、网易、TOM和CCTV网站的图标,且链接内容均与F1赛车内容有关,而一级方程式公司的“F1”、“x”注册商标的类别中涵盖了“组织和安排体育活动竞赛”,故应认定智慧东方公司以混淆域名与商标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此外,由于智慧东方公司注册诉争两域名的时间在一级方程式公司注册“F1”和“x”商标之后,智慧东方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x.com.cn和x.cn两域名中的主要部分“f1”标记享有在先的权利,也无证据证明其注册诉争两域名后的正当使用情况。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2)项关于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规定,结合智慧东方公司系经营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判决认定智慧东方公司故意造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对一级方程式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正确。

综上,由于智慧东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均由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二○○六年十月日

书记员张见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