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字源公司(x),住所地加拿大阿尔伯特省卡尔加里市西南区第七大道X号X层(2100,841--x,x,x,x)。
法定代表人戴尔•基恩斯(x),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某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某司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万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商标及专利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作为本案的主要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且原告所指控的侵权产品也是在深圳市南山区生产的,故深圳市南山区为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各方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某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字源公司指控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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