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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耐耐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14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一层X室。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玉祥,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耐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4-6。

上诉人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其上诉理由是: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被上诉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交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初步证据。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但上诉人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处于原审法院辖区的证据,且被上诉人山西耐耐科技有限公司及赵某乙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关其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应予驳回。

综上,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三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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