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郎家园X号万达国际公寓C座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路飞亚达大厦5-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及有关规定,以本案受理后的案件事实情况来确定其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交了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并鉴于被诉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联性,据此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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