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专员,住(略)。
被告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6年11月20日,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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