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X号港威大厦第6座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再平,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侵犯著作邻接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案件。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七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