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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雪波、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8606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原告郭雪波、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之后,原告郭雪波、原告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我院于当日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现本案被告仅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而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亦已于2007年8月10日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其住所地以及其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为由申请我院将本案移送贵院进行审理。我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其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贵院管辖。故我院现将本案移送贵院进行审理,并将相关诉讼费用转至贵院帐户,请查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ОО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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