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原审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原审被告北京华达音像商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席某,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先达光碟有限公司(简称先达光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达音像商城(简称华达商城)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的(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在原审裁定中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鸟人公司起诉的华达商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一层;鸟人公司在华达商城购得涉案的光盘,故此,可以认定华达商城住所地及鸟人公司所诉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先达光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先达光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鸟人公司虽然发现华达商城在市场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但鸟人公司仅认为先达光碟公司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没有阐明华达商城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虽然鸟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但鸟人公司未提供华达商城库存侵权产品的证据。而且鸟人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先达光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鸟人公司起诉华达商城并不是为了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是为了规避管辖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侵权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应将本案移送至先达光碟公司所在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鸟人公司就三个被告提起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其指控的被告之一华达商城的侵权行为为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故华达商城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华达商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虽然鸟人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华达商城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要责任,但对该被告提出了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华达商城实施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因此,先达光碟公司有关鸟人公司起诉华达商城并不是为了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是为了规避管辖规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驳回先达光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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