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金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敏,北京市丰台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瑞中,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北京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盛世金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盛世金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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