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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讯(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件移送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于2007年7月17日受理的原告猛讯(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依据是来源于意大利圣甲虫公司与中国文化艺术传播中心签订的授权书,而意大利圣甲虫公司取得权利并可以授权的依据,则是该公司在境外和一位保加利亚人签署的委托协议。审查这两份协议,会涉及适用外国法或国际公约,具有涉外因素。故按照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应将该案移送由贵院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贵院管辖。

随函附起诉书一份,当事人已提交的身份证明、证据复印件两本,以及证据交换和谈话笔录等。

2007年10月11日

联系人:普翔、巫霁电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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