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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诉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朝民初字第177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7765号

原告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X号院西门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05年12月10日,艾某某与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景象公司)签订《MTV制作委托业务合约》,约定艾某某委托景象公司为其制作推广音乐MTV,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推广方式为中央电视台、网络、杂志、专辑和写真集,总体预算费用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艾某某依约支付了20万元。景象公司为艾某某制作了一盒名为《微笑着受伤》的音乐MTV和五张以光盘为载体的写真集。艾某某认为景象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退还制作和推广费用20万元。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在法院支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退还艾某某五万四千三百元(已执行);

二、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将其制作完成的涉案《微笑着受伤》的音乐MTV和写真集交付给艾某某(已执行);

三、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针对上述音乐MTV和写真集主张著作权;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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