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文工团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X号院西门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05年12月10日,艾某某与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景象公司)签订《MTV制作委托业务合约》,约定艾某某委托景象公司为其制作推广音乐MTV,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推广方式为中央电视台、网络、杂志、专辑和写真集,总体预算费用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艾某某依约支付了20万元。景象公司为艾某某制作了一盒名为《微笑着受伤》的音乐MTV和五张以光盘为载体的写真集。艾某某认为景象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退还制作和推广费用20万元。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在法院支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退还艾某某五万四千三百元(已执行);
二、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将其制作完成的涉案《微笑着受伤》的音乐MTV和写真集交付给艾某某(已执行);
三、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针对上述音乐MTV和写真集主张著作权;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景象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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