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乙X号北京寿松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璇,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金国,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某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联嘉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一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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