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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山西广播电视总台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27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272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演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X街察慈小区X号楼X。

委托代理人杨贵宝,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红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山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台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广播电视总台职员,住(略)。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英辉,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翯,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刘某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张某负担28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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