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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3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6348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蛟,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先锋商务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通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蛟,被告普信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黄冠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原告对影片《大话股神》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为www.x.com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上述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大话股神》作品。《大话股神》影片会集喻恩泰、成奎安、罗家英等香港和内地众多笑星,影片有相当的票房号召力,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x元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晚报》及其网站www.x.com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在网站上的致歉声明应保持3个月;在《法制晚报》及其网站www.x.com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网站上的声明应保持3个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普信通公司辩称,我公司网站属于法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曾于2008年4月17日向我公司发送权利通知书,但具体内容涉及影片《新街口》而不是本案影片《大话股神》,因而该权利通知书不具有法定效力。我公司在收到上述有瑕疵的通知书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影片,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我公司针对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每一使用环节均对用户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并为作品实际权利人设置了便捷有效的维权机制,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的审慎义务。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电影作品《大话股神》由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摄制完成,出品单位为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该作品于2007年6月8日获得公映许可证。2007年8月15日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大话股神》授权给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作,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输权,转授权、在网络打击盗版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或宽带非法使用授权影视作品的网站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3年(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2007年8月16日北京世纪星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大话股神》授权给网尚公司运作,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输权,转授权、在网络打击盗版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或宽带非法使用授权影视作品的网站及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授权期限3年(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

2、网尚公司的代理人于2008年4月8日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0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蛟于2008年4月16日上午09:45分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吴某的监督下,在我处使用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x编码器文件后将何蛟对电脑的操作过程进行了“捕捉屏幕”录像,获得了“大话股神”。本处工作人员将影视文件“大话股神”刻录成光盘一式4张。打开光盘显示了上述操作过程,经在“百度搜索”中输入“爆米花”,进入www.x.com网站,在网站首页设置的视频搜索栏输入“大话股神”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相关视频文件,视频文件简介信息包括截图、文件名称、上传网友、人气、时长和上传时间等。从搜索结果页面选择第1个文件(名为“大话股神中国07最新超爆笑喷饭喜剧大片01”,上传网友为零下几度心,上传时间为2007年9月1日,人气x)和第3个文件(名为“大话股神中国07最新超爆笑喷饭喜剧大片02”,上传网友为零下几度心,上传时间为2007年9月1日,人气2723),点击后可以在线播放。在线播放视频文件时,左上角均显示“爆米花”、“x”标识,其中名为“大话股神中国07最新超爆笑喷饭喜剧大片02”的视频文件播放页面下方有广告滚动播出。

3、爆米花网,域名为www.x.com的所有者为被告普信通公司。

4、普信通公司经营的爆米花网(网址为www.x.com)是运用自己的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该存储空间主要存储视频文件。爆米花网载有“用户协议”、“用户使用向导”等文件,其中标示爆米花网不改变用户上传的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爆米花网站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按著作权保护声明的要求与普信通联系。禁止用户将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的内容上传、张贴等或以其它方式传送。爆米花为了激励用户访问,用户可以通过注册登陆、上传视频、编辑处罚获得积分或扣减积分。爆米花网声明任何实际权利人均可以通过向其发出权利通知书的方式,在提交自身身份、权利及侵权证明后即可立即获得保护和救济。

5、诉讼中,被告普信通公司已经将视频《大话股神》删除,原告网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6、原告网尚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万元。

以上事实,有(2007)京证经字第x号、(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200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爆米花网网页打印件、爆米花网所载《用户协议》、《用户使用向导》、《著作权保护声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大话股神》系由上海华林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现依据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网尚公司经过合法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大话股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据原告网尚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可以认定用户通过爆米花网可以观看电影作品《大话股神》。爆米花网为用户提供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的视频文件均规范载明上传网友、上传时间等信息,该情况符合网友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之通常状况。在网尚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是由普信通公司上传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系由网友上传至爆米花网,被告普信通公司作为爆米花网的所有者,其服务内容仅为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

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播放时,左上角显示“爆米花”和“x”标识,同时播放页面下方有广告滚动播出,该内容并非《大话股神》剧中所有,亦非网友上传视频文件时自行添加,而系普信通公司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所预置,本院认为普信通公司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作品的视频文件。

普信通公司使用网友上传的电影作品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爆米花网的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虽然爆米花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数量巨大,普信通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普信通公司应对网友原创作品与网友上传的电影作品加以区分,对非网友原创的电影作品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涉案影片《大话股神》于2007年8月21日开始在全国公映,在公映仅十几天的时间即2007年9月1日网友上传《大话股神》的视频文件,普信通公司据此应认识到作为个人之网友在此时间获得《大话股神》影片的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该视频作品绝非权利人提供,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普信通公司应对此特别加以注意,并应通过审核和查询以确认涉案视频文件是否侵权,但普信通公司对此采取放任的态度,未采取任何措施。本院认为普信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客观上完全具备审查和核实的能力。但在本案中普信通公司仅采取在爆米花网登载“用户协议”、“著作权保护声明”文件等方式为相关著作权人设置发现涉嫌侵权视频文件之补救程序,而并不对电影等视频文件之上传网友是否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行实际审查,普信通公司对此的注意程度显然未尽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尽的审慎义务。

综上所述,普信通公司作为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影片视频文件,且不属于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之情形,故普信通公司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普信通公司已将涉案电影作品《大话股神》的视频文件从爆米花网删除,网尚公司要求普信通公司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本院对此不再判决。网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知名度、正常许可使用费用及被告普信通公司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关于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本院考虑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以及费用支出的必要性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九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贺瑞丰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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