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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1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弘彧大厦11-X层。

法定代表人芮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X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原审被告导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慎昌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杰夫•库可斯科。

原审被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1-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导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导世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长安大厦X室,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四维公司、导世通公司以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出指控。由于作为被告之一的四维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无论导世通公司的住所地是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凯立德公司选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四维公司所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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