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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6月1日在西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文,婚后发现被告有种种恶习,是个极不负责的人,双方于2007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其儿子陈某文,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生气、吵架,原、被告于2007年春节因再次生气,双方分别外出,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婚证》、陈某某父亲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儿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生气,特别是原、被告于2007年因再次生气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之子陈某文一直由原告抚养,且现在被告下落不明,仍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陈某文(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秋生

陪审员陈某峰

陪审员张俊山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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