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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盗窃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延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1岁,1984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x)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7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30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8岁,1978年1月9日(身份证号码:x)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景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工业供销公司家属宿舍X号楼X室董易安家,钻窗入室,从写字台抽屉内盗窃人民币2800元。

2、2006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号院内,撬锁入室,盗窃唐迎新放在室内的人民币20元。

3、2006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号,钻窗进入张莉英租住的房屋内,盗窃科健39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2元。

4、2006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号贺建强家,钻窗入室,盗窃内存5020.6元凭密码支取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个。该存折已起获发还。

5、2006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村X号孙艳军家,钻窗进入孙家的北房,撬开室内衣柜,盗窃硬盒玉溪牌香烟10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6、2006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村恒安中街X巷X号智晓云家,入室盗窃人民币800元。

7、2006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温泉西里南街X巷X号陈某霞家,翻墙入院后钻窗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00元、纽曼牌MP4一个、手镯一个。经鉴定,纽曼牌MP4价值人民币494元。

8、2006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温泉西里X号冯兰平家,翻墙入院后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500元、松下牌x型CD机一台,经鉴定,该CD机价值人民币448元。

9、2006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赵淑敏家,翻墙入院后钻窗入室,盗窃诺基亚2100型手机一部、戒指两枚,其中一枚为黄金戒指。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2.24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28.8元。

10、2006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刘振娥家,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800元及手镯一个。

11、2006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村X号刘淑霞家,钻窗入室,盗窃人民币1100余元及爱立信T1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现该部手机及现金35.6元已起获发还刘淑霞。

12、2006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刘春华家,翻墙入院后钻窗入室,从室内衣柜中盗窃人民币650元。

13、2006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司艳玲家,翻墙入院后钻窗入室,盗窃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一部、清华同方MP3一个、人民币20元及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手机及MP3共计价值人民币322元。现该MP3已起获发还。

14、2006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村X号彭某某家,翻墙入院后进入北房,撬开室内组合柜锁,从组合柜内盗窃玉溪牌香烟四条、红塔山牌香烟四条、红梅牌香烟二条、黄金戒指一枚及农村信用社的活期存折一个。后黄金戒指以每克120元的低价卖给了被告人陈某某,获赃款480元,盗窃的存折被丢弃(存款未被取出)。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148元。

15、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程海军家,翻墙入院后钻窗入室,盗窃中兴牌777型小灵通手机一部和内存4000元凭密码支取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个。经鉴定,被盗小灵通手机价值人民币304元。被盗存折已经起获发还。

16、2006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村X号王某家,入室盗窃铂金项链两条、铂金手链一条、铂金项坠一个、人民币80余元及镀金戒指一枚,后将上述盗窃所得首饰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获赃款3000元。经鉴定,上述铂金首饰价值人民币5968元。

17、2006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李大庆家,翻墙入院后进入房间,盗窃硬盒玉溪牌香烟、硬盒蓝小熊猫牌香烟各一条、硬盒红塔山牌香烟四条、硬盒红双喜牌香烟两条和软盒黄红梅牌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10元。

18、2006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蒋某到延庆县X镇X街X巷X号院内,钻窗进入谢殿光在该院租住的房间内,盗窃人民币120余元。

19、2006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某翻墙进入延庆县X镇X村X号院内,撬锁进入袁某某租住的北房,从北房西屋一板柜内盗窃人民币1260余元。

综上,被告人蒋某实施盗窃共计19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x.04元;被告人陈某某收购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48元。被告人蒋某、陈某某分别被查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淑敏、彭某某、王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出具的足迹鉴定书,延庆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为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陈某某犯收购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按照所收购赃物的鉴定价值退出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九元零四分,发还失主。继续追缴被告人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八十元,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人民币六千四百四十八元,退还失主王某五千九百六十八元,退还失主彭某某四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术文

人民陪审员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周金平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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