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赣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公司法务部专员。
委托代理人田四林,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企业字号:潮安县X镇广生堂营养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X镇郭某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鸿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黄某乙。企业字号:南昌市康复杏春堂药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洛阳路健康住宅小区第九栋。
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鸿泰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纠纷的最终处理各方以本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郭某不得在其胖大海润喉片包装盒上使用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略)。2相近似的图案;
三、郭某签收本调解书时补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万元;
四、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福建省鸿泰药业有限公司、湛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9130元由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郭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骆电
代理审判员肖玉华
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熊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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