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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滥用职权案

时间:2003-01-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庆行终字第10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庆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大庆市富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杜行裁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吴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行为是1989年8月20日作出的,吴某2002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本案并不适用该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现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谢立新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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