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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刘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7年农历正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XXX订婚,双方家庭以姻亲关系往来。此后,二人分别外出打工。其间,XXX以性格不合为由多次向刘某某提出退婚。2009年6月11日,刘某某借XXX过生日之机,购买礼物从江苏赶回陕西到XXX家说情,希望双方继续保持婚恋关系。随后几天,刘某某和母亲XXX每日到XXX家帮忙收麦。6月19日早晨,刘某某同母亲又到XXX家帮忙收麦,当日中午,刘某某之母XXX同XXX回XXX家吃饭,刘某某、XXX及XXX的侄女(1岁半)留在XXX家。刘某某主动同XXX聊天,XXX态度冷漠,刘某出发生性关系,XXX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刘某某便心生不满,怀疑XXX在外打工期间有了新的男友,待XXX将侄女哄睡着后,又提出发生性关系,XXX再次拒绝。刘某某在XXX身上乱摸,XXX打了刘某某一耳光,在刘某部踢了一脚。刘某某感觉同XXX结婚无望,遂将XXX压倒在床上,双手扼其颈部,XXX叫喊,刘某枕巾捂住XXX口鼻,数分钟后,XXX脸色发青,身体不动,刘某某到堂屋桌上取来镰刀在XXX左肘部猛割一下,又将自己左、右手臂割伤自杀,随后脱掉白色运动鞋躺在XXX身旁。过了一会,刘某某感觉手臂伤口疼痛,便穿着袜子走到XXX家另外一间卧室,打电话告知母亲自己杀人了,随即昏倒。后刘某某被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救治,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XXX系机械性窒息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XXX、XXX、XXX等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尸检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婚恋纠纷对被害人XXX采用捂压口鼻、切割肘部手段致XXX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所犯杀人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故对刘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小娟

代理审判员吕锦

代理审判员王磊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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