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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蒋某乙、解某抢某、盗某;公某盗某、销售赃物;任某窝藏案

时间:2004-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沧刑初字第10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沧刑初字第X号

公某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献县X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89年因犯盗某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39年4月因犯盗某被沧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假释,同年2月12日被释放。2001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某罪、盗某被献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献县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泊头市X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抢某罪、盗某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1年7月23日被天津市X路警方抓获。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沧州市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某,又名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X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抢某罪、盗某被献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同旺,献县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泊头市,并住(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犯盗某被献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间市X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因犯盗某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献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02年8月24日被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卜某某,沧州市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犯抢某罪、盗某,被告人公某犯盗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任某犯有窝藏罪,于200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献县公某局发现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有漏罪,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起诉,于2003年3月21日以沧检刑补诉(2003)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某。本院于二00四年三月十日,以沧检刑诉补(2004)X号起诉书,补充起诉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犯有故意杀人罪。本院依法另行某成组成合议庭,于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永国、张某甲祥出庭支持公某,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某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于2001年初在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大肆进行某某加油站、出租车及盗某机动车辆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抢某作案二十九起(未遂二起),抢某总价值二十二万七千四百四十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盗某作案十七起,盗某汽车十七辆,总价值九十三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乙抢某作案二十九起(未遂二起),抢某总价值二十二万七千四百四十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盗某作案二十一起,盗某汽车二十辆摩托车一辆,总价值一百二十万一千五百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于2000年12月底的一天,共同杀害被害人苏晓军,2000年12月26日伙同他人绑架人质进行某诈,二被告人的行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63条第四项、第264条、第239第之规定,均已构成抢某罪、故意杀人罪、盗某。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解某抢某作案二十八起(未遂二起》,抢某总价值十八万一千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盗某作案十二起,盗某汽车十二辆,总价值五十九万八千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四项、第264条之规定,已构成抢某罪、盗某。被告人公某参与盗某作案五起,盗某汽车四辆、摩托车一辆,盗某价值三十九万一千五百元,数额特别巨大;销赃一起,价值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元,其行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2条之规定,已构成盗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任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等人涉嫌犯罪而多次为其提供住所,其行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且系累犯。针对上述指控,公某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某、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价值鉴证报告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没有伙同被告人蒋某乙共同杀人;起诉书第一起是盗某,不是抢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4、5、6、9、10、11、12、13起抢某犯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抢某,只是参与了抢某未遂的这一次,另外两次没有参与;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盗某犯罪;其犯罪行某是在假释期间,不构成累犯。被告人蒋某乙辩称:被害人苏晓军是被张某甲杀害的,自己只是帮助毁尸灭迹,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指控的其它犯罪行某,记不清楚有没有。被告人解某辩解某见与张某甲一致。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和协助公某机关抓获同案犯,检举同监室在押犯意图脱逃的情况,经查证均属实,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起诉张某甲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蒋某乙的辩护提出:蒋某乙系本案从犯,在绑架、抢某、故意杀人犯罪中均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从处罚;被告人解某的辩护人提出:解某系本案从犯,其所犯罪行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属十分严重,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任某为张某甲等人提供住所期间,并不明知张某甲等人有犯罪行某,不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某罪、收购物罪

(一)2001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在是市河英公某附近公某上抢某保定市张某甲民红色三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略)元,摩托罗拉手某一部,价值675元,羽绒服一件,价值210元,现金500元,共计价值(略)元,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该车以6500元卖给被告人吴运强。

认定根据:

1、被害人张某甲民证实:2001年1月12日晚10点多钟,在沧保路X路口,有两个人租车说去高阳汽车站,当车行某到河间市河英公某附近时,二人持刀将我扎伤,抢某红色夏利车一辆、摩托罗拉手某一部、现金500元、羽绒服一件及驾驶证、行某、身份证等证件。

2、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某甲供未持刀,而是持“T”字。并供认该车卖给了吴运强。

3、吴运强供:2001年5月27日,我以6500元购买了张某甲一辆红色夏利车,当时张某甲是偷来的,没有手某。后开车回秦皇岛时,该车被高速公某巡警扣留。

4、案发后,该车由河北省高速公某公某交警香河大队移交献县公某局,经被害人张某甲民辩认并领取。

5、该车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略)元。

(二)2001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驶兰色桑塔纳2000,窜至天津市X区石油公某城南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采取暴力手某,抢某现金9100余元。

认定根据:1、被害人袁娜证实:2001年3月10日凌晨,与卢建来、魏某、李某四人在营业室坐着,冯进三个人,一人拿菜刀、二人拿铁管某打并威胁我,将保险柜打开,抢某现金9000余元。他们是开一辆深色轿车来的,后我报警。

被害人魏某、李某、卢建来证实的情节与袁娜证实的情节一致。

2、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证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

3、静海公某分局案发当日对现场进行某勘查,卷内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

(三)2001年3月10日晚11时,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驶兰色桑塔纳2000,窜至天津市X区石油公某X号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打伤,抢某现金(略)余元,摩托罗拉(略)手某一部,价值570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李某军证实:2001年3月10日晚11点多钟,我们加油站来了三个人,有的拿铁管、有的拿菜刀,对我又砍又打,逼我打开保险柜,抢某现金(略)余元,我的双臂被铁管某骨折了,左手某部被砍伤,缝了九针。并证实被抢某的还有一部摩托罗拉(略)手某及张某丁的保险柜内6000多元钱。

案发时在场的陈某军、张某丁、杨某某等人均产上述情节。张某丁证实被抢某保险柜内现金6400元,站长李某军司的保险柜被抢2000多元。

2、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没有异议,解某供称,每次都是他拿菜刀,张某甲、蒋某乙二人拿铁管某。

3、卷内有被害人原始报案记录,有天津市公某局大港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予以证实。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摩托罗拉(略)手某价值570元。

(四)2001年3月1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天津市宁河东港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打伤,抢某现金8000余元及保险柜一个。

认定根据:1、被害人刘某明证实:2001年3月11日凌晨两点钟,我们东港加油站被三名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歹徒抢某,他们有的拿菜刀、有的拿铁棍,把我们几个逼住,其中一歹徒用铁棍某我右胳膊和头部,逼我开保险柜,但未打开,保险柜被抢某,内有现金4000余元,另外营业大厅的4000元左右现金也被抢某,我被送医院治疗。

当晚在东港加油值班的曹立芹、杨某超均证实上述情节,与刘某明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

2、张某甲等三名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张某甲供,将保险柜撬开,里面没有东西。

3、卷内有被害人刘某明于2001年3月11日的原始报案记录。

(五)2001年3月13日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河北省满城县X路保定市石油销售中心第一加油站,蒙面持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抢某现金5030元。后又开车窜至满城县X路段的保定市石油化工厂第五加油站,以加油为名挟持一男营业员,持角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因值班人员及时报警,抢某未遂。凌晨二时许,以同样的手某,抢某现金7000余元及诺基亚3210手某一部,价值800元,波导958手某一部,价值1700元。东安丰村海源加油站,加完油结帐时,蒙面持刀、铁管某入营业室,抢某现金7000余元,毛巾被四条、手某三把,价值95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被害人吴秀玲、王某申、高广瑞2001年3月13日证实:2001年3月12日晚12点半左右,三名歹徒开一辆深色轿车来到我们加油,踹开值班室的门,将吴秀玲、王某申拽到高广瑞屋,面对墙蹲着,让高广瑞蒙住头别动,这三人都戴着白某罩,一人拿着菜刀、二人拿一米来长的铁管,有人到外屋翻抽屉,过了一会儿,有人强令吴秀玲将保险柜打开,后逃走。我们经清点,被抢某现金5030元。

2、保定市石油化工厂第加油站职工刘某齐、韩海滨2001年3月13日证实:今天凌晨一时三十分,有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来到加油站,刘某齐出来准备加油时,被一高个男子抓住头发不让动,刘某叫,这时从车上又下来两个人,一人拿菜刀、一人拿铁棍某前逼住刘,韩海滨听到动静出来,那名拿菜刀的男子过去朝韩砍了一刀没砍到,韩退到里层并锁上防盗某,打电话报警,三名歹徒见状逃跑。这三人都戴白某罩。

3、望都县X乡农机供应站王某石、李某宇、王某2001年3月13证实:今天凌晨二时左右三名歹徒驾一辆黑色轿车来到加油站,有的拿菜刀、有的拿铁棍某进值班室,将王某逼到里屋用窗帘蒙住头,并让在里屋睡觉的王某石、李某宇用被子蒙住头不让动,有人问钱放哪里,王某石说在外屋抽屉里,过了会儿就没动静了,因电话线被拽断,三人在附近找电话报了警。经查被抢某金7000余元,王某石被抢某一部诺基亚3210手某、李某宇被抢某部波导958手某。

4、海源加油站职工梁小燕、赵某红2001年3月13日、刘某才3月16日证实:3月13日凌晨三时五十分左右,一辆深色桑塔纳2000来加油,加完油结算时,三歹徒戴上白某罩持菜刀、铁管某凶器逼住梁小燕、赵某红,抢某营业款6000余元,后又闯入里屋,逼迫在里屋睡觉的刘某才打开保险柜,抢某现金1000余元,此外还有几条毛巾被、几把手某。

5、三被告人在望都抢某的两部手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诺基亚3210手某价值800元,波导958手某价值1700元。三被告人在正定抢某的毛巾被、手某经评估价值95元。

6、三被告人对2001年3月13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山东省德州市X区石油公某第六加油站,蒙面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抢某现金5000余元。随后几被告人又驾车窜至山东省陵县陵西金鑫加油站,以加油为名,挟持一名营业员并将值班人员捆绑,抢某现金(略)元,松下GD90手某一部,价值1200元,凌晨三时三十分,三被告人驾车又窜至山东省临邑县石油公某第七加油站,持凶器闯入营业室内,抢某现金600余元。凌晨四时二十分,三被告人驾车又窜至山东省济阳市石油公某第五加油站,持凶器闯入营业室内,抢某现金6000余元及保险柜一个,共计价值(略)余元。

认定根据:

1、德城区第六加油站职工张某甲、管某、王某州2001年3月15日证实:当天凌晨一时许,三人正在值班,这时过来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王某州打开门,见从车上下来三人,其中一人用菜刀架在王某州脖子上,一个冲进屋把电话线掐断,另一人铁管某我们抱头蹲在地上,他们都戴白某罩和手某,让我三人轮流开保险柜,我们没有钥匙开不开,他们就用棍某打我们,抢某现金5000余元,临走将张某甲、管某捆绑后扔到床上用被子蒙上。张某甲证实腿被打伤,缝了几针,管某证实右臂被打骨折,住院治疗。

献县公某局刑警队乐寿中队办案说明称,2001年7月多次电话联系张某甲、管某、催要二人伤情鉴定或原始病历,但二人均未提供。

2、陵县金鑫加油站站职工柳某河、张某甲强2001年3月15日证实:当天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加油站,一个下车说加油,张某甲强出门准备加油,这时从车上下来两人均戴白某口罩,一个拿菜刀、一个拿铁棍某迫张某甲强回到屋里并翻抽屉找钱,后将张某甲上头带到柳某河睡觉的屋让趴在床上,他们又翻抽屉,抢某现金(略)位元,柳某河的松下GD90手某也被抢。他们走前用电话线将柳、张某甲人捆绑。听口音象是河北人。

3、山东临邑县第七加油站职工王某国、曹金龙2001年3月15日证实:凌晨三时三十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驶来,从车上下来三、四名戴口罩的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铁管某,闯进营业室,将王、曹二人看住,抢某现金600余元及海信电话机一部。

4、山东济阳市第五加油站王某一、钱年斌2001年3月15日证实:当天凌晨四时二十分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来到加油站,钱年斌出门准备加油,从车上下来几个人,都戴口罩,有的拿刀、有的拿铁管某将钱年斌逼进屋,王某一见状,出门沿104公某往南跑,跑到正兴加油站打电话报警。王某一证实被抢某金6000余元及一个保险柜。

5、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张某甲供:在德州一带共抢某六个加油站,分两晚上,一晚四次,另一晚二次。抢某次的这次,我们三人开着桑塔纳2000去的,抢某(略)多元现金,手某、电话各一部,并将值班人员用电话线捆绑。手某将殿东要了,电话扔了。被告人将殿东、解某对事实不否认,但供称具体抢某少钱,每次是如何抢某记不太清了。

献县公某局证明:海信电话机多次查找均未找到。

(七)2001年3月16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河北省献县景县王某寺加油站,蒙面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抢某现金2000余元,飞利浦手某一部,价值400元。凌晨二时三十分,三名被告又驾车窜至景县城西加油站,持菜刀、铁棍某某现金900余元。凌晨三时许,驾车窜至景县中心加油站、持菜刀、铁棍某入营业室,抢某现金2400余元,科健6300手某一部,价值1200元,波导手某一部,价值900元。后三被告人又驾车窜至景县X镇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抢某现金2000余元,爱立信手某一部,价值660元,先科VCD一台,价值367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景县王某寺加油站职工王某柱、刘某、刘某燕2001年3月16日证实:当天凌晨二时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来加油,刘某给加完油,回屋准备开票时,刚加油的人还有两戴口罩拿菜刀、铁棍某人闯进来,让刘某、王某柱、刘某燕三个蒙着头,并让刘某打开保险柜,抢某现金2000余元及王某柱的飞利浦手某一部。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景县城西加油站职工孙某营、王某敏、付宪义2001年3月16日证实:凌晨两点多钟,外面来了一辆桑塔纳喊加油,王某敏出去准备加油时被人从后面捂住嘴,她呼喊,被人打倒在地并踹头部,孙某营被一戴一口罩的人用菜刀逼住,后三歹徒交将二人弄进屋,让叭在床上蒙住头,抢某现金900余元逃走。付宪义证实在二楼睡觉,听到有动静,下楼发现有人持刀抢某便上楼打电话报警。

3、景县中心加油站张某甲、陶卫东2001年3月16日证实:凌晨三时左右,被几个戴口罩持菜刀、铁棍某的抢某了,被抢某金2000余元及一部科健6300手某,部波导手某,歹徒将陶卫东的手某伤。

4、景县X镇加油站高磊、陈某、张某甲刚2001年3月16日证实:凌晨三时左右,三名歹徒戴口罩、手某将值班室的门玻璃砸破,闯进值班室,持菜刀、铁棍某住高磊,张某甲刚发现后也被逼住并挨打,三名歹徒将人弄到陈某睡觉的屋控制住,要钥匙、撬抽屉,抢某现金2000余元,爱立信(略)手某一部,先科VCD一台,并证实三歹徒是开车来的,听口音象本地人。

5、被告人张某甲: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三人开着桑塔纳2000到景县,一晚上抢某四个加油站,都是戴口罩、持菜刀和铁管,第一个加油站抢某一部飞利浦手某,多少钱记不清了,第二个加油站抢某少钱记不清;第三个加油站抢某两部手某,一部波导、一部科健,解某用菜刀砍伤一人,钱数不清楚;第四个加油站,砸坏了加油站门的玻璃,抢某一部爱立信手某、一台先科VCD、钱数不清。这四个加油站共抢某五、六千元钱,科健手某蒋某乙要了,爱立信手某解某要了,波导手某和飞蒲手某我要了,飞利蒲手某后来我给了泊头郝村的黄长占了。

被告人蒋某乙、解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6、黄长占证实:2001年4月份,张某甲曾给过他一部飞利蒲手某,后和我表哥常帅换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某。

常帅证实换手某的情况。

该飞利蒲手某被公某机关提取,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400元。

7、证人李某证实:张某甲曾于2001年3、4月份送给他一部波导(略)手某。

该手某被公某机关提取,经评估价值900元。

8、被告人解某抢某的爱立信T18手某被公某机关提取,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660元。

(八)2001年3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起河北省廊坊市X区仇庄加油站,以加油为名诱出女营业员,持菜刀、铁管某持女营业员欲行某某,因两名男营业员奋力反抗,抢某未遂;后几被告人又驾车窜至廊坊市X乡福利加油,蒙面持菜刀等闯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抢某现金(略)余元;凌晨一时四十分,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又驾车窜至河北省大城县X镇马六郎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后,抢某现金6800余元;凌晨二时许,几被告人又窜至大城县X镇北四岳加油站,以加油为名挟持一女营业员,进入营业室内,持凶器捆绑值班人员后,抢某现金4200余元,康佳29寸彩电一台,价值1281元,王某VCD一台,价值300元,科达功放机一台,价值367元。共计价值(略)元。回到献县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抢某的彩电、VCD、功放机放在其大哥张某甲秀(已作不诉处理)家予以窜藏。

认定根据:

1、廊坊市X区仇庄加油站王某爽、潘某、潘某亮2001年3月20日证实:凌晨零时许,来一辆兰色桑塔纳2000轿车,王某爽出门准备加油,从车上下来一人掐住王某脖子往屋里拽,王某救,潘某、潘某亮惊醒,二人拿铁锨先后出来,歹徒见状,开车跑了。见三歹徒有的拿刀、有的拿铁棍某了。

2、仇庄福利加油站何世震、许某、柏树艳2001年3月20日证实:凌晨零时许,三歹徒开一辆来加油,柏树艳2001年3月20日证实:凌晨零时许,三歹徒开一辆车来加油,柏树出门准备加油时,被一歹徒勒某脖子并往屋里拽,许某欲出来,这时其他两名歹徒进门将许某在地上,并将二人弄里屋将三职工摁住,撬抽屉,抢某现金(略)左右,并撕扯床单将三人捆绑。

3、河北省大城县马六郎加油站职工李某义、李某朋2001年3月21日证实:3月20日凌晨一时四十分左右,李某义、李某朋二人在加油站睡觉,闯进三名戴白某罩、白某的歹徒,有的拿刀、有的拿棍某说是抢某,李某义因拿钥匙慢,被一歹徒打了腰部一棍某,用马砍后背一下,流血了,后歹徒将床单撕成条,把二人捆好后逃走,被抢某金6800余。

4、大城县北四岳加油站边学民、杨某、杨某莲、芦银环2001年3月20日证实:凌晨二时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牌照是冀(略))来到加油站,杨某莲出门准备加油,从车上下来三歹徒,一人拿菜刀、二人拿铁棍,其中一人勒某杨某莲的脖子将其拽到营业厅,拿菜刀的人逼杨某莲、芦银环蒙住头,要钥匙翻抽屉,另两名歹徒去南屋将边学民、杨某夫妇逼住,并将边学民捆好,实施暴力抢某现金4200余元,康佳29寸彩电、王某VCD一台、科达功放机一台、并证实拿菜刀的人东北口音。

河北省固安县X村刘某平证实:家中有一泰山牌农用车,牌照为冀(略),3月19日、20日均在家,车也未动。

5、三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所供述的情节与被害人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

6、张某甲秀供述:2001年的一天晚上,张某甲、蒋某乙、解某三人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到我家,从车上搬下来一台电视、一台VCD、一台功放机放在我家棚子里,我知不是好来的,案发后,我将VCD转移到岳你巩运昌家,将功放机转移到我表弟孟广增家,电视机我没动。

证人巩某昌、孟广增分别证实张某甲秀将VCD、功放机放在他们处的情况。

公某机关分别从上列三人家提限康佳29寸彩电一台、王某VCD一台、科达协放机一台,经物价部门评估,电视机价值1281元,VCD价值300元,功放机价值367元。

(九)2001年3月26日晚九时三十分,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和红色松花江面包车窜至河北省廊专市石油公某第十一加油站,蒙面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抢某现金600余元。

认定根据:

廊坊市石油公某第十一加油站段立娟、王某贤2001年3月26日、4月24日证实:3月26日晚风很大,九时三十分左右,二人在营业室看电视、突然闯进三个歹徒说是抢某,他们戴口罩、手某、可能戴迷彩帽,一人用刀逼住段立娟,另二人用棍某将王某贤打倒在地并将电话线砍断,抢某现金600余元,后王某贤被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

卷内没有王某贤伤情鉴定。

2、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解某供称:这次抢某确实戴迷彩帽了。三被告人均供认当晚在霸州先盗某了一辆松花江面包,后开两辆车去抢某的。

(十)2001年4月2日凌晨一时三十分,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山东省夏津县X村安达加油站,蒙面持凶器将值班人员捆绑,抢某现金4000余元;后又驾车窜至山东平原县X村加油站,蒙面持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抢某现金83元。共计价值4080元。

1、德州夏津县安达加油站王某丽、王某月、周红娟2001年4月2日证实:凌晨一时三十分左右,闯进三名歹徒,都戴白某罩、手某、戴绿色帽子,一人拿菜刀、一人拿铁棍某将王某丽逼到周红娟屋里,有人又将王某月制服,拽到周红娟屋,将床单撕成条,分马三人捆好并蒙住头,后撬抽屉、翻衣服,共被抢某4000余元现金及一部白某TCL电话机。

2、德州平原县X村加油站郑吉星、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人2001年4月2日证实:凌晨三时许,几名歹徒都戴口罩、迷彩帽闯进加油站,一人持菜刀逼张某己、张某庚姐妹俩蒙住头并威胁不让动,二人持铁棍某住郑吉星,使用暴力抢某现金83元,后张某戊及其儿子等人惊醒,与歹徒搏斗,张某戊及其子郑边振头部均打伤。

3、三被告人上述抢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均供认当晚戴口罩和迷彩帽的情节。

(十一)2001年4月4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河南省沁阳市汽贸公某第一加油站,蒙面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后,抢某现金3000余元;凌晨四时许,几被告人又窜至河南省孟州市X镇环宇加油站,持凶器闯入营业室内,将营业员捆绑并殴打致轻伤后,抢某现金2197元,共计价值5197元。

1、河南省沁阳市汽贸公某第一加油站职工成其运、孙某、经理杨某福2001年4月4日证实: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加油站东侧大门被踹开,闯进三个人,都蒙着面,有的单撕成条,把成其运的手、脚都捆好,用被子蒙着头,用枕巾堵住嘴,开始撬锁抢某,持刀人问屋里是否有人,成其运喊孙某给解某手、脚,二人报案,杨某福来后,经清点被抢某金3000余元。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有沁阳市公某局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证明。

2、河南省孟州市X镇环宇加油站郭秋仙、米德功(略)月4日证实:凌晨四时许,三名歹徒闯进加油站,一人持铁棍某东屋控制住郭秋仙,二人持铁棍、菜刀到西屋逼住米德功并用刀、棍某、打米德功,将其打的趴在地上不动,后将郭秋仙拽到西屋,三歹徒把床单撕成条将二人捆好,开始翻钱,后经清点,被抢某2197元,然后开车逃走,三名歹徒均戴白某罩,好象有人戴迷彩帽。

3、河南省孟州市公某局2001年6月19日对米德功的伤情进行某鉴定,米德功头部创口累计18。2CM(为锐器伤),米德功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4、孟州市公某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资料。

5、三被告人对上述抢某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均供认在卷,解某供认曾伤过一人。

(十二)2001年4月28日凌晨零时三十分,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河北省遵化市厂化公某第七加油站,蒙面持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打致轻微伤后,抢某现金9000余元,摩托罗拉87C手某一部,价值300元,保险柜一个,油票200升,共计价值9300余元。

认定根据:

1、该加油站程福顺、陆某、陈某某、王某辛、柳某某等人2001年4月28日证实: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陆、王、柳某人值班,陈某南屋、程在北屋睡觉,这时门被撞开,闯进三人均白某罩,有人拿刀、有人拿铁棍,闯进值班室后将王某辛打倒在地,有人到北屋逼住程福顺,并用刀、棍某其打伤,后一人将陈某某从南屋拽到北屋,将值班的三人弄到北屋,用铁丝将五人全捆好,开始翻钱、搬东西,后听小车响,一会儿就没动静了,几人解某铁丝,发现门被反锁,程福顺砸破玻璃跳出去将门踹开,后经清点,被抢某金共9000余元,程福顺的摩托罗拉87C手某一部,内有油票及现金。

该油站会计金雪丰证实:保险柜里有200多公某油票,现金约2600余元。并证实27日下午五时至七时油款约3500元,七时至出事油款为3206。12元。

2、河北省遵化市法医门诊于2001年7月对程福顺、王某辛的伤进行某法医鉴定,结论为:程福顺的头部创伤及左肘前侧他伤属轻微偏重;王某辛头部创伤为轻微偏重。

3、三被告人对上述抢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情节与被害人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

4、摩托罗拉87C手某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00元。

(十三)2001年4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驾车窜至天津市X区宏远加油站,蒙面持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后,抢某现金600余元,保险柜一个;后几被告人又驾车窜至天津市X区大丰堆加油站、持菜刀、铁管某入营业室内,将值班人员捆绑后抢某现金600余元,凌晨三时许,几被告人又驾车窜至天津市X区静信加油站,采限同样手某抢某现金9000余元,海尔25寸彩电一台,价值870元,诺基亚5110手某一部,价值400元,手某,衬衣等物品一部,价值360元;共计价值(略)余元。

认定根据:

1、宏远加油站职工谢志明、郭庆旺2001年4月29日证实:凌晨零时许,二人在值班室休息,西屋门踹开,进来几个都戴白某罩,两人拿铁管,一人拿菜刀,进屋朝每人打一棍某并威胁不许某。后将床单撕成条,将郭庆旺捆绑,又找来铁丝将谢志明捆绑,将抽屉撬开,抢某现金600余元,保险柜也搬走了,但里面没有钱。后他们开车逃跑。

2、大丰堆加油站职工陈某芬、勒某2001年4月29日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陈某芬、勒某、徐福玲三人给一辆大车加完油,进屋不久,外屋门踹开,闯进几个,都戴白某罩,有人拿铁棍某、有人拿菜刀说是抢某,让我们叭在床上,将床单撕成条,把三个捆绑并用被子蒙住头,将里、外屋提屉全撬开,抢某现金600余元,后逃走。

3、静信加油站吴善宇、崔某、陈某娜、邬树信、何守珍2001年4月29日证实:凌晨三时许,三名歹徒闯进加油站值班室,用刀、铁棍某制住陈某娜、邬树信并将二人拽到东屋、连同崔某一起摁在床上,将床单撕成条把三人手、脚均捆好,开始撬抽屉翻钱,后他们又将西屋门玻璃砸破,闯进西屋,将正睡觉的吴善宇、何守珍夫妇捆绑,共抢某金8000-9000元、海尔25寸彩电一台、诺基亚5110手某一部、电饭锅一个、手某、衬衣等物品。

4、三被告人对2001年4月底在静海抢某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卷。供述抢某的钱款及物品与被害人陈某基本一致。

5、戈照永证实:2001年5月前后,蒋某乙给过我一部黑色诺基亚5110手某及充电器。

6、公某机关办案说明,三被告人在宏远加油站抢某险柜及在静信加油抢某海尔彩电未找到。

7、经物价部门评估,海尔25寸彩电价值870元,诺基亚5110手某价值400元,手某、衬衣等物品价值360元。

关于抢某罪的综合证据:

1、三被告人抢某都是开一辆蓝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每次都是张某甲开车,三被告人携带一把菜刀、二根铁管。解某均是拿菜刀、张某甲、蒋某乙二人每人一根铁管。张某甲主要负责翻钱,蒋某乙、解某主要负责看人、捆人,如有反抗就用铁管某打、菜刀砍(三被告人均供曾伤过人,解某供认:三人共伤过十多人)。另外作案时戴着白某罩,白某线手某,还有戴迷彩帽的时候。抢某钱平时由张某甲保管,谁花钱谁拿。蒋某乙供分得过一万余元。解某供抢某、盗某共分得二万六千余元。。

2、三被告人抢某作案时驾驶的桑塔纳2000轿车被公某机关提取,扣押时牌照是(略),在车的后备箱里扣押的有两把菜刀、两根铁管、三个迷彩帽、六个白某口罩、两副白某手某等物品。经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三被告人分别辩认,均是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

二、故意杀人罪

2002年12月22日,在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饭店内打工的苏晓军,在饭店内将献县X村的宋汝磊杀害。被告人蒋某乙知晓后,将苏晓军带至泊头市X村蒋某壬的铸造厂内躲藏。被告人张某甲因害怕苏晓军被抓获后而使自己受到连累,遂与蒋某乙预谋杀死苏晓军。几天后,张某甲伙同蒋某乙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将苏晓军带至阜城县X村东南洼,张某甲用电线勒某苏晓军后,蒋某乙脱掉苏的衣服,将尸体投入附近的一砖井内。

认定根据:

1、被告人蒋某乙供述:2000年年底的一天,在张某甲饭店里打工的苏晓军杀了人,我找到他后,开车拉他去了桑庄乡蒋某壬的铸造厂里躲藏。张某甲知道后,说弄死苏晓军,不能因为他受到连累。过了几天,张某甲开车拉着我和苏晓军去了交河镇西南边,在有一片苹果树的地方,张某甲用电线勒某了苏晓军。我们拉着他的尸体到了东面一个村村南,找到一口砖井,我脱掉苏晓军的衣服,把尸体扔进了井里。

2、献县公某局案件来源记录:2000年12月12日,献县公某局刑警一中队探长郭书琴,接到淮镇X村民张某甲报案称:在其饭店南面的厕所里发现一名受伤的男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身上有伤口及血迹。

3、献县公某局综合材料说明:接到张某甲报案后,迅速组织力量展开侦查。经查,死者叫宋汝磊,男性,29岁,系献县X村人。对在其饭店内打工的所有人员及老板进行某问,均说不知情。侦查人员将刘某、汤某、解某、何秀丽、夏炳田、张某甲华传唤到刑警队分别询问。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及耐心的工作下,六人供认系在饭店里打工的苏晓军杀死的宋汝磊,苏晓军已逃跑。

4、证人王某林(阜城县X村人)证实:2001年春天的一天上午,我和宋玉成在本村东南洼一条南北道西边的砖井下水泵时,发现井里有玉米秸和其它东西。拿来钩子打捞,结果打捞上来一具男尸,没穿衣服。

5、证人蒋某壬证实:2000年年底,蒋某乙曾经开一辆红色面包车,送一个人到我的铸造厂,住过几天。说这个人跟别人打仗了,几天后就走了。

6、辩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蒋某乙准确地指认出了抛尸的水井。

7、阜城县公某局现场勘查笔录:抛尸现场位于许某铺村南,宋玉清承包的土地东头的一处砖井内。该井深十余米,井口直径45厘米。打捞出的尸体裸体状,已白某化,右手某指指尖一段缺如。(住:此特征与苏晓在献县公某局备案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一致)

8、衡水市公某局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无名男尸额部哆创,已大部分失去检验条件。)

三、盗某、销售赃物罪

(一)2000年夏,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乐、解某在青县X村庄,盗某红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张某甲将该车赠予张某甲红(在逃)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供:2000年夏,与蒋某乙、解某在青县X村偷了一辆红色长安面包车,我要了,后来给我献县X村的张某甲红了。

被告人蒋某乙、解某对该起盗某事实无异议。

2、公某机关于2001年10月29日在献县X村张某甲红家提取该红色长安面包车。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二)2001年2月1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大城县X区农行某舍楼二栋一单元楼下,盗某米黄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张某甲通过张某甲军(在逃)以6800元卖掉。

认定根据:

1、失主滕章义证实:2月21日日夜,放在信合宾馆院里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被盗,有八成新,牌照为冀(略)。

2、信合宾馆马石常、滕飞证实:2月21日晚十二点锁大门时该车还在,早晨起床发现车不在了。

3、被告人公某乐寿中队,据耳目举报,于2001年2月22日在献县X镇怡乐园饭店内查获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牌照为冀(略),发动机号(略)。同年2月24日将该车发还失主。

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四)2001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大城县二中操场东宿舍,盗某红色三厢夏利车一辆,价值(略)元。后该车被泊头市公某局营子派出所扣押。

认定根据:

1、失主陈某岭证实:我家住二中操场东宿舍,2001年2月23日晚,我将自己的三厢红色夏利车放在家口,第二天早六时三十分发现车被盗。该车是2000年3月买的,发动机号是(略)。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三被告对该起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3、2001年3月20日晚,泊头市公某局营子派出所据群众举报,在营子镇大鲁道截获一辆红色夏利车,驾车人弃车逃跑,经查,该车无手某,发动机号:(略)。

4、献县公某局乐寿中队于2001年10月31日将该车提取,并于当日发还失主陈某玲。

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五)2001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衡水市X村四号楼西侧,盗某红色三厢夏利车一辆,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1、失主付彦民证实:2001年2月26日早晨六点多,我发现停放在楼下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被盗,牌照为冀(略),发动机号是(略),1998年买的新车。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曾和蒋某乙、解某驾车到衡水,一家属楼下偷过一辆红色夏利,后给了小郭村的刘某头了,他也没给钱。

被告人蒋某乙、解某对该起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3、刘某红(又名龙某)证实2001年5月底,张某甲将一辆红色夏利车放到我家,说是给我,我不要,他说先放这里。

4、公某机关于2001年6月16日在刘某红家提取该车,并于同年11月21日发还失主。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六)2001年3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高阳县邮政局附近,盗某米黄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张某甲将该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邢福义(已作不诉处理)

认定根据:

1、失主刘某强证实:2001年3月2日晚,我停放在县城邮政局附近的一辆米黄色昌河面包车被盗,牌照是冀(略),发动机号是(略),车是2000年6月份买的。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1年3月份,三人在高阳县城偷了一辆黄色昌河,牌照是冀(略),抢某时用过该牌照。后该车以4000元卖给了淮镇邢福义了。

蒋某乙、解某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3、邢福义于2001年7月6日到献县公某局投案自首,供认2001年春曾以4000元买过张某甲一辆米黄色昌河面包车,当时没有手某。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七)2001年3月5日凌晨六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深州市医院门口,盗某白某松花江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失主闫建国证实:2001年3月5日早晨六时左右,我停放在深州市医院住院部门口的一辆白某松花江面包车被盗,牌照为冀(略),发动机号为(略),是1998年12月份花四万元买的,车内有一黑色公某包。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三被告人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蒋某乙供认,该车在泊头市X镇东10华里处被查扣。

3、献县公某局乐寿中队经与泊头警方联系,泊头警方称不知此事,故该车下落不明。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八)200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沧州市X区X间一号楼下,盗某红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蒋某乙以1200元卖掉。

认定根据:

1、失主赵某山证实:2001年3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被盗,牌照是冀(略),发动机号是(略),车有七成新。

2、三被告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蒋某乙供认将该车以1200元卖掉。

3、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九)2001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霸州市一水产门市部旁,盗某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蒋某乙以3000元卖掉。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供:200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三人开兰色桑塔纳2000在霸州一水产门市部旁偷了一辆红钯松花江面包车,当晚我们开着这两辆车在廊坊南环抢某的加油站。

蒋某乙对该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与张某甲供述一致。蒋某乙供,该车以3000元卖掉。

张某甲、解某在庭审时予以否认。

3、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2001年初,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霸州一家属楼下,盗某兰色桑塔纳2000汽车一辆,价值(略)元。后该车被河间警方扣押。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供: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晚上我们三人在霸州一家属楼下偷了一辆兰色桑塔纳2000轿车。后该车在抢某加油站时用做交通工具。2001年5月,该车连同冀(略)牌照被河间公某局扣押了。

被告人蒋某乙、解某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河间市公某局证实2001年4月23日查扣该车的经过及扣押车上物品的情况。

3、卷内有三名被告人对该车的辨认笔录。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一)200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在高阳县,盗某黑色桑塔纳2000(时代超人)轿车一辆,价值(略)元。同年6月份,被告人公某伙同张某甲嘎(已判刑)等人将该车以(略)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通(另案处理)、王某雪。(在逃)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供述:200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三人在高阳县城一家属楼下,丛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是时代超人。蒋某乙:张某甲被抓后,我通过公某和营子镇一个叫昆的,将该车以(略)元卖掉。

2、张某甲嘎供述:2001年6月份,公某让我把蒋某乙的一辆时代超人以(略)元的价格志了,卖给了王某通,钱给了公某,交易地点是泊头市齐桥北的洼地里。

王某通证实,确实从张某甲嘎处买过一辆时代超人,但是王某雪要了,他是给别人买的。

3、被告人公某在公某机关侦查阶段,对销赃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庭审中,公某承认和张某甲嘎一起销赃的这辆车。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二)200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解某人定州盗某灰色长安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该车被献县刑警一中队扣押。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供:2001年4月份一天晚上我们三人在定州县城偷了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后被刑警一中队扣了。

被告人蒋某乙、解某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2、献县公某局刑警一中队证实,2001年4月22日上午在献县X村一院内查获一辆长安面包车,发动机机号是(略)。

3、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三)2001年5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在霸州市X区家属楼一栋一单元楼下,盗某兰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略)元。后张某甲将该车以(略)元卖给了王某利(已作不诉处理)。

认定根据:

1、霸州市政府司机张某甲会证实:2001年5月6日晚,我人北京回来,将我开的市政府的深兰色帕萨特轿车放在我家楼下,第二天早晨发现被盗。牌照是冀(略),发动机机号是(略),是1995年11月份花26万元买的。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供述,2001年5月份,二人开车在霸州一家属楼下偷了一辆兰色帕萨特轿车,后来以(略)卖给了河间开洗头房的王某利了。

3、王某利供认曾于2001年5月份买过献县一个人的一辆兰色帕萨特轿车,给了(略)元,说好办完手某再付(略)元,但一直未见到人。

4、公某机关在王某利处将该车提取,并已发还失主。

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四)2001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在任某市X村香菱里七号楼,盗某绿色昌河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失主李某良证实:2001年5月30日凌晨二时许,我停在楼下的绿色昌河面包车被盗,发动机号是(略)。该车是2000年10月11日花(略)元买的。

卷内有失主李某良的原始报案记录。

2、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供述:2001年5月底,二人在任某北环一家属楼下偷了一辆绿色昌河面包车,回来后张某甲将该车给了淮镇的常明星了。

3、常明星2001年6月11日证实:十多天前,张某甲给我一辆绿色昌河面包车,没有手某,说是抵帐抵来的,后改成米黄色。

4、公某机关于2001年6月11日将该车提取,同年11月21日发还失主。

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五)2001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韩清波(在逃)在任某市北环,盗某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供述:2001年6月初,二人伙同韩清波开黑色桑塔纳2000,在任某北环偷了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韩清波要了。

2、韩清波供述:2001年6月6日下午,张某甲给了我一辆红色松花江面包车,没有牌照,我怀疑车不是好来的,现在车在我家放着。

3、献县公某局乐寿中队于2001年6月10日,在韩清波家提取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十六)200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韩清波在任某市华油研究院制图厂门前,盗某白某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价值(略)元。随车被盗某相机一部,价值1700元;现代汽车车用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桑塔纳2000电瓶一块,价值300元;发电机一台,价值1000元;灰西服一件,价值450元;鱼杆四根,价值200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任某市华油大藏科技公某司机李某证实:2001年6月4日凌晨,我单位停放在华油研究院制图厂门前的一辆白某桑塔纳2000轿车被盗,牌照号是京(略)。该车是1998年4月花(略)元买的,被盗某八成新。随车被盗某还有一部照相机、一件西服上衣、四根鱼杆、一台车用电脑、一块2000轿车电瓶,一台发电机等。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献县公某局刑警乐寿中队根据特情举报,于2001年6月8日10时许某张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该桑塔纳2000轿车。该车于2001年11月21日发还失主。

4、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照相机、车用电脑等均有评估证明。

(十七)2001年6月6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韩清波在天津市X区X排,盗某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略)元。随车被盗某箱天立保健醋,价值100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失主张某甲清2001年6月7日证实:昨天晚上,我将车放在家门口胡同口处,今天早晨六时三十分发现被盗,车是1995年10月花(略)元买的,是红色普通型桑塔纳,牌照为津(略),后备箱里还有三箱天立保健醋。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张某甲、蒋某乙、韩清波对该起犯罪事实均有供认。蒋某乙供认该车已卖掉。

3、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三箱保健醋,价值100元。

(十八2001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蒋某乙、公某伙同唐胜坤,在天津市X区X排,盗某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价值(略)元。随车被盗某有挖掘机增压泵一台,价值(略)元;金手某一条,价值4860元;三星600手某一部价值625元;100英镑钞票一张;摩托罗拉宝典828商务通一个价值1750元;现金9600元;活期存折三个,合计(略)元。当晚,几被告人又在天津静海区东兴道,盗某兰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略)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失主卢国强证实:2001年6月13日晚,我将自己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放在房子东侧的胡同口,早晨七点多钟,发现车被盗某,该车是1999年4月份花(略)元买的,牌照为津(略)。车上还有一个挖掘机增压泵,价值(略)元;一个100克金手某,价值(略)余元;车里有个女式包,内有现金2000元左右;司机坐旁有个包,内有3600元;挡阳板里有4000元,共9600元现金。还有三星600手某一部、摩托罗拉定典828商务通一个,英镑100元及活期存折三个,一个五万、一个八万、一个四十万三千。身份证、驾驶证等都在车上。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失主安德茂证实:2001年6月14日凌晨四时,发现昨晚停放在门口的兰色桑塔纳轿车丢了,牌照是津(略),该车是1996年6月买的。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3、被告人蒋某乙2001年7月24日供: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公某和“坤”(泊头人)三人在天津静海偷了两辆灰色桑塔纳。一辆是普桑,一辆是2000,顺来后是公某和“坤”卖的,给了我2000元。

2001年11月14日供:在静海偷的桑塔纳2000因是晚上,颜色不太准,不是灰色的就是黑色的,是公某开回来的;另一辆普桑是兰色的,不是灰色的,是“坤”开回来的。桑塔纳2000车内有个金手某我要了,在天津火车站被抓时,被民警扣了;还有一个什么泵,一个存电话号码的东西,驾驶证、行某等都扔了,有没有其他东西不清楚了。

被人公某此次开庭予以供认。

4、该起被盗某品的价值,均有物价部门评估证明。

(十九)2001年6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乙、公某伙同张某甲嘎(另案处理)、唐胜坤在天津大港区新兴里X号楼下,盗某红色松花江面包车一辆,价值(略)元。后张某甲嘎通过王某通、王某雪以3300元卖掉。

认定根据:

1、失主夏立宗证实:2001年6月27日夜间,放在楼下的红色松花江面包车被盗,是1999年6月花(略)元买的,牌照为津(略)。

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

2、被告人蒋某乙、张某甲嘎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公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对该起犯罪事实均未供认,庭审时,供认参与了该起犯罪。

3、经物价部门评估,该车价值(略)元。

(二十)2001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乙、公某伙同张某甲嘎在天津大港区职工医院X号楼X单元门前,盗某灰色本田(略)摩托车一辆,价值(略)元。随后,三人又窜至大港区X村X号楼,盗某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价值(略)元。共计价值(略)元。

认定根据:

1、失主王某江时证实,2001年7月21日凌晨零时许,将灰色本田(略)摩托车放在职工医院楼下,早晨七时发现被盗。

2、人主张某甲君证实:7月21日早晨九时,发现昨晚放在楼下的黑色桑塔纳2000被盗,车上有行某和一张某甲万多元的转帐支票,该车是1997年花20万元买的。

3、被告人蒋某乙、公某及张某甲嘎对该起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未提出异议。

4、公某机关于2001年8月5日将该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提取,并于同年11月21日发还失主张某甲君。

5、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摩托车价值(略)元,该桑塔纳2000价值(略)元。

6、本院生效的(2002)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四、绑架罪

2000年12月26日上午七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伙同韩清波、韩村老五(二人均在逃)等人得知吕敬阳家有钱,便驾驶红色长安面包车到沧州市X区,将吕敬阳(初中生)绑架至献县,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给品敬阳的父亲打电话索要40万元赎金,后得知吕敬阳的家人已向公某机关报案,于次日下午交吕敬阳放回。

认定根据:

1、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供述:2000年冬的一天,韩清波批到张某甲,二人商议到沧州绑架一小孩,勒某点钱。后韩清波、老五到张某甲的饭店找张,张某甲打电话喊来蒋某乙,韩清波再次提议绑架小孩的事,并讲弄钱后需五人分,因沧州还有一人知道底细,几人都同意。四人当晚住在饭店,醒后由张某甲开一辆红色长安面包车拉着几人来到沧州,按照韩清波的指点来到绑架小孩的那栋楼下。七点来钟,从楼上下来一男一女两小孩,趁其不备,将男孩弄上车并将其头部蒙住,开车回献县,在路上问了小孩家的电话,并打电话让其家中准备40万元钱,不许某案。按韩清波的指点,我们来到一村庄空院,将小孩捆好后弄到床上,用被子盖好。韩让我找地方给小孩家打电话,我喊上蒋某乙开车去了河间、任某,廊坊一带,我俩用手某给小孩家打了几次电话,内容主要是,别报案,准备钱。第二天下午听说小孩家报案了怕出事,就将小孩放回去了。

吕学章证实:2000年12月26日早七时许,下楼准备上学,见楼侧停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并见到吕敬阳从楼里出来,吕敬阳被几个弄上车绑架了,我便跑上楼告知其家长。

4、吕敬阳证实被绑架的整个过程与被人张某甲、蒋某乙供述基本一致。

此外,卷内有原始报案记录,有蒋某乙的坦白某报材料等。被告人作案用的红色长安面包车被公某机关提取。

五、窝藏罪

2001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开盗某来的桑塔纳2000到被告人任某家,任某开此车去河间吃饭时,发现公某人员在车旁巡查,便弃车回家,并告知张某甲车被公某机关扣留,张某甲没说什么。之后,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等人又多次在被告人任某家居住。

认定根据:

1、被告人任某供,可能是200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甲开一辆兰色桑塔纳2000到我厂子去,我和他说开车去河间吃饭,他就把钥匙给我了。在河间一饭店吃饭时,饭店的人跟我说,公某局的正在看我开去的车,我将车扔在饭店门口,起身就走了。回到厂子和颖春田说车被公某局的扣了,张某甲没说什么就走了。颖春田、蒋某乙和一东北小姐(刘某),一东北男孩(解某)经常来我家,有一段时间经常在我家住。我不知道张某甲、蒋某乙他们干什么,反正不干好事。并供认和张某甲原来是狱友。

2、张某甲供认,曾开着抢某加油站时使用的牌照为冀(略)的桑塔纳2000到任某家,他借车去河间吃饭,回来说车被公某局扣了。蒋某乙也供认该情节。

3、被告人蒋某乙、刘某供认,自二人认识后,曾在任某家住过10多天,有时刘某自己在那住,张某甲也去任某家住过。蒋某乙供认,任某知道我们偷汽车的事。

4、河间市公某局证明:2001年4月23日晚九时许,根据特情举报,在河间采油三厂附近一饭店门前,查扣了一辆牌照为(略)的桑塔纳2000轿车,当时未找到车主。并证实在车的后备箱里发现有菜刀两把,铁管某根及白某罩、白某、迷彩帽、“T”型专用工具等作案工具一部。

六、关于检举揭发

(一)、被告人张某甲在被羁押期间,检举犯罪嫌颖人李某秋、杨某林于2001年9月左右在保定某毛巾厂家属楼曾抢某杀人,后献县公某局经与保定警方联系,进一步审讯杨某林、李某秋,证实杨某林、李某秋于2001年10月10日在保定南市区针织厂宿舍X号楼X单元X室抢某并杀害李某祥夫妇的犯罪行某,张某甲检举属实。

认定张某甲检举属实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甲的检举材料;

2、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李某秋的供述;

3、献县公某局的证明材料。

(二)、献县公某局证明:2001年在办理张某甲等人系列抢某加油站案件时,张某甲被抓获后,供述了伙同蒋某乙、解某一起作案。经过给其做大量工作,张某甲街了解某赠的手某号码,另外还交街解某与女朋友在辽宁省阜新市开一花店。经过办案人员大量工作,在阜新市将解某抓获。

认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2001年6月12日供述笔录。

(三)、献县公某局看守所证明:2001年12月4日,在押犯张某甲检举同监室在押犯刘某刚企图借外出看病之机逃跑。经查证属实。认定根据有刘某刚的供述和干警蒋某乙寺、谷连峰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假释期间内犯罪,被告人任某构成累卯的证据:

1、沧州市X区人民法院(1994)沧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盗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沧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假释。张某甲于1999年2月19日假释出狱。

2、河间市人民法院(1996)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任某犯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1996年6月22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某作案29起(未遂二起),抢某价值(略)余元,数额巨,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盗某作案17起,盗某汽车17辆,一价值9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乙抢某作案29起(未遂二起),抢某价值(略)余元,数额巨大,并至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盗某作案21起盗某汽车二十辆、摩托车一辆、盗某价值(略)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于2000年12月底的一天,共同杀害苏晓军;于2000年12月26日伙同他人绑架人质进行某诈;二被告人的行某均已构成抢某罪、故意杀人罪、盗某、绑架罪。被告人张某甲系在假释期间内犯罪,不属累犯;检举杨某林、李某秋故意杀人案件,协助公某机关抓获同案犯解某,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蒋某乙在绑架、故意杀人犯罪中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解某抢某作案28起(未遂二起),抢某价值(略)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盗某作案12起,盗某汽车十二辆,价值(略)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某已构成抢某罪、盗某。被告人公某参与盗某作案5起,盗某汽车四辆、摩托车一辆,盗某价值(略)元,数额特别巨大;销赃一起,价值(略)元,其行某已构成盗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任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甲、蒋某乙等人涉嫌犯罪而多次为其提供住所,其行某已构成窝藏罪,且系累犯。公某机关指控上述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被判刑,假释期间不思悔改,又大肆进行某某、盗某等犯罪活动,罪行某别严重,故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从轻处罚。张某甲检举同监室在押犯刘某刚企图脱逃的行某,由于刘某刚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贪污不构成立功。被告人蒋某乙辩称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杀害苏晓军前,将殿东与张某甲进行某预谋,杀人时,将殿东在现场放风,事后又抛尸灭迹,应属共同作案,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蒋某乙和解某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蒋某乙、解某系本案从犯,经查,将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蒋某乙、解某系本案从犯,经查,将殿东、解某均系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依法不能按从犯处罚。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窝藏罪的意见,经查证:任某与张某甲是狱友,出不构成窝藏罪的意见,经查证:任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窝藏罪的意见,经查证:任某与张某甲是狱友,曾供认知道张某甲、蒋某乙他们不干好事;蒋某乙供认任某知道他们偷车的事。结合本案的事实,被告人任某应当意识到张某甲、蒋某乙等人在他的住处入住,可能是在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其辩称无罪的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沧刑二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抢某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犯盗某尚未执行某毕的刑期实行某罪并罚,决定执行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二万元。

被告人蒋某乙犯抢某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二万元。

被告人解某犯抢某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犯盗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某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十六万元。

被告人公某卯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某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任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10日起至200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胜

代理审判员岳伯生

代理审判员孔德峰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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