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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 21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别名:依卜拉黑买),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于2006年1月16日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路园林队X号,入室窃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兰某某于2006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周某某、宿某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兰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许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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