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3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01年4月12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2002年9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12月26日因偷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北京市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3月20日,在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门诊楼X层诊室内,趁李某某(女,50岁)不备,从其放在身旁的提包中将诺基亚6108型手机及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900元)窃取,经鉴定,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94元。后被告人宋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现赃、款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朱某某、侯某、郝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云

书记员刘兆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