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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9年8月1日双方自愿到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玉,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某祥。后来由于被告沉谜赌博、不务正业、不顾家庭,使本来经济薄弱的家庭愈加贫困,沉重的经济压力全落在原告个人肩上。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纠纷。且被告因故意杀人于2010年4月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也有过错。且被告没有赌博,原告其他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两个小孩要由原告抚养成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9年8月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玉,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某祥。后来由于被告对家庭责任心不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原、被告为此常发生纠纷。2010年4月,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玉、刘某祥由原告单某某直接抚养,并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义务;小孩仍系双方子女。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O一O年八月二十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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