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殷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552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羁押,2同年3月21日被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殷某某(别名王雪怡),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通州区X镇X村,现住(略)。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02后10月15日被(略)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3年10月2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羁押,2006年3月21日被拘留,200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于2006年1月至2月间,分别到(略)顺义区X镇X村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李某苹家中,多次盗窃电视机、煤气罐、电风扇等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7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

以上赃物已部分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杨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殷某某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犯有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殷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七十三元,分别发还李某丁五百四十七元、杨某某六十六元、陈某某一百九十元、李某丙一百七十元。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王功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