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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陆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初至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陆某先后4次从北京三木化工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钢制阀门X个,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55元。

2006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陆某从北京三木化工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钢制阀门X个,价值人民币1166元,二被告人在准备销赃过程中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家属)赔偿北京三木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陆某于2006年4月22日所盗窃的阀门X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杨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阀门价格表、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被告人身份户籍情况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陆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陆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中华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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