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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从“林州论坛”上看到被害人刘××的女儿被人掳走的信息,刘家重金悬赏知情人,该信息还公布了刘家的一个x的手机号。10月份,秦某通过林州论坛了解到刘××的女儿仍然没有找到,于是产生了利用刘家人急切找到女儿的心情勒索刘家人钱财的想法,并于10月中旬购买了一张号码为x的手机卡。200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将提前编好的勒索短信息发到x手机号上,谎称刘××的女儿在其手中,让被害人刘××三天内准备50万元现金赎回女儿,并威胁不许报警。随后,刘××多次要求确认其女儿还活着,秦某编撰种种理由一再推脱,同时威胁刘××慎重考虑后果,并要求刘××以短信形式将50万元现金的照片传给他。2009年11月9日21时许,秦某再次给刘××发短信息过程中,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家属积极挽回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侵害,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9月上旬,其在“林州论坛”上看到水车园姓刘的小女孩被人掳走的内容。后其就买了一张号码为x的手机卡,给被害人在林州论坛上所留的x的手机号发短信,内容为被害人家的小女孩在其手上,让被害人准备好50万元钱。其实该女孩并未在其手上,发短信只是为了敲诈钱;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证人刘××、刘××证言,2009年11月3日20时许,其接到十条短信,内容为对方称其女儿在该人手中,让准备50万元现金交换女儿。短信号码为x。期间,那个号码还发来短信不让报警,并让用手机拍下50万元的现金照片发到那个手机上;证人任××证言,11月9日和其一起在家的男子是秦某。在家没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就到家把秦某抓走了。秦某的手机是一个天蓝色诺基亚滑盖手机。前几天他换了手机号码,号码不详;手机、手机卡扣押清单;x短信清单;短信照片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秦某上诉称,其系犯罪未遂,积极挽回犯罪后果,一审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秦某称其系犯罪未遂,且民事部分已调解,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被告人秦某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已认定,并在量刑中予以了体现,上诉人秦某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秦某作案手段一般,且系犯罪未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结合被告人秦某平时的一贯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判决;

二、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秦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源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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