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X镇阿热木喀木村X号,2004年5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本案于2006年5月4日被羁押,2006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伊德日斯•艾尔肯,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乡29大队3小队,因本案于2006年5月4日被羁押,2006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阿卜力克木•吐尔逊,男,1984年3月15日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克孜勒博依乡X村X组X号。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06年5月4日被羁押,2006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8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伙同被告人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艾合买提•肉孜(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6年5月4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路口处,盗窃被害人张某乙诺基亚667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30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甲、曹某、贾某某、姜某某、马某某、范某某证言、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犯,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犯盗窃罪成立。鉴于阿卜力克木•吐尔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伊德日斯•艾尔肯、阿卜力克木•吐尔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力•麦提图尔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07年5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伊德日斯•艾尔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07年5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阿卜力克木•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4日起至2007年11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史惠青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凤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