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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三初字第35-1号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湖北金百利啤酒有限公司、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湖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村西。

被告湖北金百利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X镇X路X号。

被告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路水星楼。

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路X号。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常德金钻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街金钻广场。

被告湖南丰采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州财富广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湖北金百利啤酒有限公司、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常德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常德金钻店、湖南丰采实业发展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3100元由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OO九年十一日三十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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