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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003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21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略;2001年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伙同王XX(另案处理)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X医院宿舍、东四X条X号院、东四X条甲X号等地,盗窃被害人王XX的五羊牌男式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盗窃被害人苏XX、苏XX的永久牌自行车各1辆(共价值人民币434元),盗窃被害人李X的煤气罐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盗窃被害人程XX的凤凰牌男式26型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高XX于2007年2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X条X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李X的捷安特牌男式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70元)。被告人高XX、王XX于2007年4月1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小区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盘查、教育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查找事主经过,被害人王XX、苏XX、苏XX、李X、程XX、李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被告人高XX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XX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高XX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7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XX人民币一千七百零四元,其中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王XX,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苏XX,人民币二百九十四元发还被害人苏XX,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X,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程XX,人民币七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李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锦新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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