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蒲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里X号楼北侧平房被害人裴某某家中,盗窃裴某某手包内人民币7900元,后用部分赃款购买手机等物品。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投案途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赃款、物被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涉案大部分赃款、物已被起获,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七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裴某某。在案扣押的K-x牌A612型手机一部(含手机包装盒一个、购买手机小票二张)、手机卡一张予以变卖,变价款连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并入追缴项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开户申请书二张及凭证三张予以没收;录像带一盘退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陈锦新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