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XX、余XX、姬XX四人窜至永城市X乡“行知园”学校东边河堤处,有江XX提议,拦截在此路过的学生崔XX和杜X,并对二人进行威胁后,索要现金30元。接着又在此处拦截学生李X,并对其威胁要钱,李X趁机跑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XX、杜X、李X的陈某;证人余XX、姬XX、王XX、陈X、曹XX、陈X、陈XX、陈X、江X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某霞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