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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李XX、李XX、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某,捕前系新郑市林业局纪检组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某,捕前系新郑市水利局职工,住新郑市X路荣立公寓B座X单元X楼。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王某甲,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某,捕前系新郑市X镇顺华种养殖场负责人,住郑州市X路鑫苑名家都市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某某、王某乙,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某,捕前系郑州市战友农林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朱某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李XX、李XX、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李XX、程某某以原判量刑重,原审被告人李XX以主观上没有与郭某某共同贪污之故意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青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郭某某、李XX、李XX、程某某及辩护人孟某、王某甲、杜某某、屈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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