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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宣刑初字第236号,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宣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宁市X乡X村六组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及翻译阿瓦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宣武区X街X路公共汽车站附近,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及其同伙负责掩护,有另一同伙实施盗窃,从李某某的背包内盗窃钱包一个(已收缴,未作价),内有人民币2360元(部分已追缴)。后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在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郭某某、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盗财物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不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红奎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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