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穆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4-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北刑初字第25号

唐山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初中文化,唐山市长途汽车站司机。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X区X镇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人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唐山市建筑陶瓷公司工人,住(略)。2003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X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唐山市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某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管某,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人穆某,辩护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于2003年9月27日2时许回到(略)时,发现其妻子孙某与王某在其家中通奸,穆某便殴打孙某,王某上前阻拦穆某,穆某随与王某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从厨房拿出菜刀砍穆某,孙某从中阻拦时被王某砍中左肩部。后穆某从卧室拿出短剑,用短剑扎中王某腹部,致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03年9月27日,被告人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向本院提供了法医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有关照片,证人孙静,亢瑞娜以及被告人穆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予惩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管某及诉讼代理人张勇要求被告人穆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略)元。

被告人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伤害王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是被害人王某与其妻子在自己家中通奸,且王某首先拿刀砍人,所以被害人王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在先。被告人穆某的辩护人张某认为:1、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王某具有重大过错;2、在本案的伤害过程中,被害人王某负有一定的责任;3、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4、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并且在犯罪的起因、地点、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还有酌定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7日晚上2时许,被告人穆某回到(略)时,发现其妻子孙某与王某在其家中通奸,穆某便殴打孙某。王某上前阻拦穆某,为此穆某便与王某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从厨房拿出菜刀砍穆某,孙某从中阻拦时被王某砍中左肩部。后穆某从卧室中拿出短剑,用短剑扎中了王某腹部,后穆某打120急救电话,并和孙某一起把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2003年9月27日,被告人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王某死亡后的一些经济损失为:抢救费341.49元,验尸费2200元,丧葬费1200元,死亡补偿费(略)元,住宿费40元,复印费33元,共计人民币(略).4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静在2003年9月27日的证言中证实,王某就冲进厨房,从厨房里捡一把菜刀出来了,当时他用左手拿的刀,拿刀就往我丈夫(穆某)脑袋上从上往下砍。我这时就一下把我丈夫拽到了一边。结果刀砍在我肩膀上,当时我就流血了,这时我丈夫去了北屋,右手拿着一把大约1尺的刀子,用刀子朝我肚子上扎了过来,王某用力一拨拉,我被拨拉倒在床上,结果一刀没扎着我,这时我听见王某喊:“扎住我了。”我一看王某肚子流血了;

2、证人亢瑞娜在2003年12月5日的证言中证实:2003年9月27日凌晨3点多钟,我们接到急诊电话,当我们到机场路X路边时,我们看见有一个男的正等我们,他引我们到楼上,我们看到有个男的右侧位躺在床上,肚子左边有血;

3、被告人穆某供述:我抓我妻子头发打了她一耳光,又踢了她一脚,王某过来拦我,我顺手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玻璃烟灰缸,砸王某的头,把他的头打流血了,他上来打我两下,然后他进厨房取了一把菜刀,出来想砍我,王某用菜刀砍我的时候没砍到我,把我妻子肩膀砍了一刀,我就去了南屋拿了一把一尺长左右的刀子,我妻子在王某身前拦着,我冲王某肚子部位扎了一刀,我也害怕了,我就打120,王某后经医院抢救死亡,我就来公安局自首了;

4、2003年9月27日唐山市急救中心医师出诊记录证明王某被刀扎伤,失血性休克;

5、2003年9月27日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腹部造成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照片证实王某的死亡情况;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验尸费、抢救费等证实了经济损失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提出本案的起因被害人王某存在一定过错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在犯罪起因、地点和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居有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抢救费、丧葬费、验尸费等合理费用需由被告人赔偿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赔偿原告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等费用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穆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管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略).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庆松

人民陪审员张庆忱

人民陪审员沈娟娟

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亚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