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打工时认识后,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年初就失去联系,至今被告没有音信。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证人尤XX、王X、张XX均当庭证实,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被告于2004年春节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

3、李方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调查收集了下列证据:证人徐XX、尤XX证实被告下落不明情况。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院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互相印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在新郑市打工时认识,同年10月20日二人在西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04年年初,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摩擦后,被告即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生气后外出长期不归,二人多年来互不履行婚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卫红

代理审判员付红霞

人民陪审员何占峰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