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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朝刑初字第01446号,高某某职务侵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时代宏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职员,住(略)-44。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某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北京际高某捷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网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某某于2006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司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马某、万某某、徐某某证言,北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际高某捷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书证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某千八百四十元,发还北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丽萍

人民陪审员温淑萍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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