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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怀刑初字第00001号,辛某某、曹某盗窃,昝某某收购赃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系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系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昝某某,男,4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昝某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辛某某、曹某、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伙同曹某于2006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期间,先后四次窜至怀柔区欧曼重卡汽车厂装备车间内,趁车间无人之机,盗窃欧曼汽车垫板13块、汽车轮胎5条,其中轮胎5条被二被告人卖给被告人昝某某。被告人昝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辛某某、曹某向其出售的轮胎为盗窃所得,仍以每条轮胎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9676.5元。其中被盗轮胎价值人民币331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曹某、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6]第X号、[2007]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曹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昝某某明知被告人辛某某、曹某向其出售的轮胎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法亦应惩处。鉴于被告人辛某某、曹某、昝某某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三名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昝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08年8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昝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零四十八元五角及“松花江中意”小客车(京x)一辆,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守红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彭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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