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欧阳树桃、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树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县X镇X排楼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1月18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湖南白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霞清、代理审判员钟文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黄某芬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树桃及其辩护人史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伙同刘某炎(在逃)议定去湖南省湘潭钢铁集团公司盗窃钼铁。14日凌晨4时许,由被告人欧阳树桃驾驶摩托车,三人窜至该集团公司五米宽厚板厂转炉作业区X米平台合金料仓库内,盗窃钼铁75公斤,价值x元。三人将钼铁运出该厂南门时,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被厂护卫队员当场抓获,刘某炎逃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欧阳树桃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欧阳树桃辩称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而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史某某还辩称被告人欧阳树桃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未对被害单位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伙同刘某炎(在逃)议定去湖南省湘潭钢铁集团公司盗窃钼铁。14日凌晨4时许,由被告人欧阳树桃驾驶摩托车,三人窜至该集团公司五米宽厚板厂转炉作业区X米平台合金料库内,盗窃钼铁75公斤,价值x元。三人将钼铁运出该厂南门时,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被厂护卫队员当场抓获,刘某炎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树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对被告人欧阳树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同年10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欧阳树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其监外执行的刑期尚有二个月零二十九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盗单位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物品的相关情况;2、证人李某、刘某、陈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当场抓获两被告人的情况;3、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称量记录,证实缴获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的相关情况;4、公安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返还被盗单位;5、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岳认[2010]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钼铁的价格为15万元每吨;6、对案笔录、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的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及被盗物品的相关情况;7、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欧阳树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两被告人辨认其同案犯的情况;9、(2008)潭刑初字第5-X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湘潭市中心医院疾病医学鉴定书、影像学科报告书、湘潭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实2008年10月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欧阳树桃暂予监外执行,本案案发时被告人欧阳树桃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10、两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户籍证明,都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阳树桃及其辩护人史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的供述均能证实两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树桃的辩护人史某某辩称,欧阳树桃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未对被害单位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阳树桃、周某某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树桃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树桃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树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刑期二个月零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曲艳

审判员徐霞清

代理审判员钟文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芬

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