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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红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韶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创意公司)诉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张某某,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委托代理人何红艺、安韶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创意公司诉称,美国x(US),Inc.(以下简称盖特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是2008年奥运官方指定的官方图片社,在全球图片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系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片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特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任何侵权事宜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行的河南日报X-X-X第15版和X-X-X第12版使用了盖特公司的2张图片,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男人。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鹰。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答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美国x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1、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美国x公司是如何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通过对美国x公司网站www.x.cn和原告自身网站的查询,两者对涉案图片的所注信息明显不一致,如内容为鹰的图片美国x网站显示摄影师为x,而原告网站显示摄影师为x。美国x公司的网页显示该两副图片的摄影师分别为x和x。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权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摄影师是著作权人。显然,x和x才是图片的著作权人。因此原告应当举证摄影师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美国x公司,或者许可它使用、销售、再许可他人使用等的协议。2、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图片未过保护期。在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有义务举证涉讼图片在起源国未过保护期,即原告除应举证其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或首次发表日,还应向法庭举证说明起源国有关著作权保护期的相关法律,同时,原告还有义务说明其作品依中国《著作权法》也未过保护期。本案,原告既未举证涉讼图片在起源国未过保护期,也未举证涉讼图片在中国未过保护期,据此不能确定美国x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获得美国x公司的授权。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其提供的北京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书中的美国x公司的一份“确认授权书”。对该份“确认授权书”,首先,x.x作为美国x公司的副总裁及总顾问的身份及美国x公司授权其公司名义行使权利无法认定;其次,根据附件A中罗列的一系列图片名称,原告没有明确指出涉案图片与其对应关系;第三,最为重要的是,原告没有提供其中最为关键的证明其“被授权以其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始证据,即X年X月X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三)即使美国x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已授权原告行使部分权利,但原告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因起诉权不可转让。1、起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不允许通过私人任意性转让的方式加以变更。2、《著作权法》第8条,仅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其他著作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并未规定可以代替著作权人起诉。故本案中不得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国x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方式,即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因此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从其他渠道获得涉案作品的可能。三、即使美国x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合理。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四、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过于苛刻的要求公众对网络海量信息的甄别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五、原告有“名为维权实为敛财”的恶意诉讼之嫌。原告自2005年成立后,基本上就一直在全国各地进行所谓的维权,将诉讼变成了其主要的盈利手段。

盖特公司为知名的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华盖公司是由盖特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2008年6月9日盖特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向华盖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特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盖特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盖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确认书经公证并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该“确认授权书”所指附件A中所列图片包括x、x等品牌。

经华盖公司申请,2009年10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华盖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作出(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域名为www.x.cn的盖特公司网站上登载有x、x品牌的图片,其中包括涉及本案图片两张,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是:男人,编号x,图片内容是鹰。

2008年9月18日,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河南日报第15版使用了华盖公司图片编号x,图片内容男人的图片一张。2008年12月29日,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河南日报第12版使用了华盖公司图片编号为x,图片内容是鹰的图片一张。华盖公司认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未经许可,在其公开发行的报刊中擅自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1、诉讼中华盖公司出具与北京异米艾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梅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本倍福东京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签订的图片使用合同及付款凭证各三份,用以证明华盖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正常价格为8000元、9000元、x元。2、华盖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8年9月18日、2008年12月29日河南日报、图片使用合同及付款凭证各三份、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x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原告在www.x.cn网站上登载了图片编号x、x的图片,在该页面有美国x公司的版权说明,并标注“本网站的所有图片均由美国x公司授权发布”字样。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x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该公司授权华盖公司行使著作权的《授权确认书》经公证、认证,合法有效,华盖公司依该授权行使诉权和相关的著作权权利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关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华盖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既未征得华盖公司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故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华盖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违法所得,本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控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原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赔偿华盖公司损失2000元。华盖公司虽然支出律师费5000元,但因著作权法仅对合理开支予以保护,本院依法仅对合理费用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图片编号分别为x、x的图片;

二、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两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元,原告华盖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负担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某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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