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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刑初字第203号,盖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某某,女,2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某某于2007年12月6日7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龙华园东去X-X-X号,利用事先窃取的钥匙,入室盗窃顾某(女,19岁)的“华硕”牌A8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60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陈述,证人刘某、张某、马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盖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窃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08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闫彦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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