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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顺刑初字第849号,赵某某盗窃恢复审理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顺刑初字第8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略)。因盗窃于2006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7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07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拘留,2007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以(2007)顺刑初字第X号

刑事裁定,对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已于2007年12月10日被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代理审判员王宁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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