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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门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5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原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门头沟站财务科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办公室、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门头沟站担任财务负责人。2005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退休后被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聘用,继续负责离退休管理中心门头沟站的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管理本部门所控制的“养老金返还款”、“外埠退休人员药费报销款”、“抚恤金”、“工亡补助费”、“退养工资”等款项。同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解聘离岗时,将上述款项中的共计人民币x.07元拿回家中,予以侵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有关组织投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刘某丙、杜某某、刘某丁、陈某某、赵某某、李某、刘某戊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聘任书,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王某甲基本情况简介,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收条,养老金返还款、外埠退休人员药费报销款、抚恤金、工亡补助费、退养工资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宝芬

人民陪审员武玉亮

人民陪审员李某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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