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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行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143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之愉

审判员史迹

代理审判员关芳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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