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A座X室X号,法定代表人金玉良(2006年6月28日变更为周某明)。
诉讼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女,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大专文化,原系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暂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X楼X室(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X街X号X单元X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北京天天爱家保洁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X楼X室。系马某某之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马某某、周某某的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所作出的驳回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马某某、周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海洋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张虹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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